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相對人 彭慶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彭慶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彭慶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號4樓之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