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4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雪卿
林澤淦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素真 住○○市○○路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祺勇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