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倪蔡美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倪瑞福倪瑞昌倪瑞傑倪瑞豪 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96元(訴訟標的價額:40,275,986元),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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