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來富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2號、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來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許來富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04月19日起羈押在案,第一次羈押期間迄至同年07月18日屆滿,並經本院於102年07月08日裁定其羈押期間自102年07月19日起延長2月,期間並借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而停止羈押(自102年08月13日起,迄同年09月26日),復自102年09月27日起接續執行羈押,其第二次羈押期間迄至102年10月31日屆滿(自102年07月19日迄至同年08月12日共計羈押25日,自102年09月27日迄至同年10月26日共計羈押1月,自102年10月27日迄至同年月31日共計羈押5日,故自102年07月19日迄至同年10月31日共計羈押2月)。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11月01日起延長羈押2月,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高士傑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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