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號被告乙○○現於台灣新竹看守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婚字第19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