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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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訴訟代理人丁 昱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