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慧真王慧貞 、劉張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慧真即王慧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玖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