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建志賴文正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萬8,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
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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