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張濬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楚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捌仟肆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壹佰伍拾肆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