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小玲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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