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