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4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1紙為證,被告則到庭辯稱:在
借款之後,每個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償還了2年多,因無
法繼續繳納中斷了兩個月之後進入協商,協商後,以每個月3,50
0元,分36期償還所有借款,但銀行從沒有提供明確的還款進度
,例如:已經繳了多少錢?利息、違約金如何計算?只繳交最低
應繳金額,本金加利息要繳多久才能繳完?銀行方面未提供相關
利息資訊,對於高額循環利息似乎像無底洞般,本人在無知的情
況下持續還款,殊不知離清償的日于遙遙無期,最後無力負擔。
又協商過後積極償還,但應付家庭基本開銷、扶養親屬已是饘粥
餬口入不敷出,苦撐1年後中斷繳款。單薄的收入面對銀行過高
的利率,本人有積極之還款意願,無奈目前收入微薄負擔又重,
著實無力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再者,本人實為經濟上、社會上之
弱勢,盼庭上能給予法律上之援助,對於利息、違約金等不合理
費用予以刪減等語。惟被告對於借款金額到庭係陳稱:可確定協
商是以12萬多元,分3年繳完,每月繳3,500元,已繳1年等語(
本院卷第21頁),則依被告上開所述,被告既係繳了1年約4萬元
,顯然尚餘8萬多元未繳納,與原告所主張積欠之金額即未有不
符,故被告質疑欠款金額,容非可採。至於原告並未請求違約金
,自無從予以刪減,另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未違民
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依法原告得為此請求。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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