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87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
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
範圍不符之工作。
第83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4款或第5款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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