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2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279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27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前就讀豫章工商時,邀同被告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係向原告訂借額
度借據金額計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
第4條第1項第2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
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為127121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日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71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據第8條第1項第
1款之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被告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當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影本1份暨撥款通知書影本6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乙份、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等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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