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埔刑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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