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昆浦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