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小鋼珠」電動遊戲機拾捌部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小鋼珠」電動遊戲機十八部,係被告所有供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