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零柒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圓捌拾叁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叁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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