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支付命令程序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不足額之部分。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