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二張,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一八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中國時報公告版一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佩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吳信助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 韓西崑 │台南縣官田鄉農會│玖萬捌仟陸佰元│0000000│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2│韓西崑│台南縣官田鄉農會│壹拾萬元│0000000│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