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二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七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二張,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七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中國時報廣告證明單及公告版各一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吳信助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中央健康保險│中央信託局台南分局│壹拾叁萬玖仟捌佰零│HI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局南區分局││叁元│││├──┼──────┼─────────┼─────────┼─────────┼─────────┤│2│中央健康保險│中央信託局台南分局│柒仟壹佰壹拾元│HI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局南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