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9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2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16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於94年3月30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94年執助己字第25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94年4月1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94年4月1日起,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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