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0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如附件),並於證據欄加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附錄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5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