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三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F0~T40┌──────────────────────────────────────┐│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四百零四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元││├─────────────┼─────────────┼──────────┤│共計│二萬零九百零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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