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元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柏元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月25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