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太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志堅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