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3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時所為關於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自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之利息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準備程序中,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700元及自民國98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一分計算之利息。惟上訴人所請求關於利息部分,並非於第一審訴之聲明範圍內,蓋屬第二審程序中之訴之追加,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上訴人於本件第二審上訴中所為之上開訴之追加,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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