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被告甲○○債務不履行.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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