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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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