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乙○○
2弄8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丙○○、甲○○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3年度促字第13844號核發,被告丙○○、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聲請費經予以扣抵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6,23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永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