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板橋市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板橋市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板橋市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板橋市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之董事長,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自屬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原捐助暨組織章程於執行會務時,有不足以推動會務之處,經該財團法人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上開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板橋市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係經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於民國75年6月18日以北府民二字第189616號函許可設立,並於同年8月15日向本院登記處辦理完成法人登記,而本件聲請人則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又該財團法人原捐助暨組織章程,因有不足以推動會務之處,乃經該財團法人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財團法人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簽報簿、會議記錄、原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對照表等各一份附卷可憑。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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