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之1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自』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永昌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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