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慈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慈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慈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後,受刑人上訴後就如附表編號1至9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0號判決,除將原判決就受刑人被訴於104年4月10日凌晨1時39分許販賣第一級毒品、104年4月17日販賣第二級毒品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0部分暨定其應執行刑部分撤銷,並就受刑人被訴於104年4月10日凌晨1時39分許販賣第一級毒品、104年4月17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諭知無罪及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部分諭知上訴駁回外,另將如附表編號10所示部分撤銷改判受刑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並就撤銷改判有罪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故本件定執行刑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意旨酌定之。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聲│有期徒刑7月(聲│有期徒刑8月│││請書誤載為7月)│請書誤載為10月)││├────────┼────────┼────────┼────────┤│犯罪日期│104.06.23晚上8時│104.06.25上午8時│104.03.20│││許│許││├────────┼────────┼────────┼────────┤│偵察機關案號│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第9731號│第9731號│第973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實審││號│號│號││├────┼────────┼────────┼────────┤││判決│105.11.23│105.11.23│105.11.23│││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判決││號│號│號││├────┼────────┼────────┼────────┤││判決確│106.07.18│106.07.18│106.07.18│││定日期││││├───┴────┼────────┼────────┼────────┤│本院106年度上訴│││1││字第60號判決附表│││││一之對應編號││││├────────┼────────┼────────┼────────┤│備註│士林地院104年度│士林地院104年度││││訴字187號判決事│訴字187號判決事││││實欄㈦部分│實欄㈧部分││└────────┴────────┴────────┴────────┘┌────────┬────────┬────────┬────────┐│4│5│6│7│├────────┼────────┼────────┼────────┤│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品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104.04.02│104.04.20晚上7時│104.04.02│104.05.25上午9時│││許││17分後某時許│├────────┼────────┼────────┼────────┤│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第9731號│第9731號│第9731號│第9731號│├────────┼────────┼────────┼────────┤│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號│號│號│號│├────────┼────────┼────────┼────────┤│105.11.23│105.11.23│105.11.23│105.11.23││││││├────────┼────────┼────────┼────────┤│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號│號│號│號│├────────┼────────┼────────┼────────┤│106.07.18│106.07.18│106.07.18│106.07.18││││││├────────┼────────┼────────┼────────┤│2│5│7│9│├────────┼────────┼────────┼────────┤│││││└────────┴────────┴────────┴────────┘┌────────┬────────┬────────┬────────┐│8│9│10│11│├────────┼────────┼────────┼────────┤│幫助施用第二級毒│轉讓禁藥罪│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品罪│品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104.04.03下午4時│104.06.23下午某│104.05.31下午2時│104.05.05晚上8時││58分許後之某時│時許│49分許│38分後某時許│├────────┼────────┼────────┼────────┤│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第9731號│第9731號│第9731號│第9731號│├────────┼────────┼────────┼────────┤│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本院│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106年度上訴字第6│106年度上訴字第6││號│號│0號│0號│├────────┼────────┼────────┼────────┤│105.11.23│105.11.23│106.08.08│106.08.08││││││├────────┼────────┼────────┼────────┤│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本院│最高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7│104年度訴字第187│106年度上訴字第6│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號│0號│897號│├────────┼────────┼────────┼────────┤│106.07.18│106.07.18│106.10.05│107.05.30││││││├────────┼────────┼────────┼────────┤│12│13│6│8│├────────┼────────┼────────┴────────┤│││編號10至13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2│13│├────────┼────────┤│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6月│├────────┼────────┤│104.03.15│104.05.05晚上10│││時9分許│├────────┼────────┤│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41號、│毒偵字第1641號、││104年度偵字第778│104年度偵字第778││3號、第9181號、│3號、第9181號、││第9731號│第9731號│├────────┼────────┤│本院│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106年度上訴字第6││0號│0號│├────────┼────────┤│106.08.08│106.08.08││││├────────┼────────┤│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06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897號│├────────┼────────┤│106.05.30│107.05.30││││├────────┼────────┤│10│11│├────────┴────────┤│編號10至13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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