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34號債權人縣府大狀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鴻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鴻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林鴻銘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號7樓」。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
五、請提出社區第21屆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六、請提出足以證明債務人積欠電梯基金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住戶繳納電梯基金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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