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6號聲請人 江曜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禎 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77435、C677438、CH677442)3紙,經核聲請狀內容所載之提示日為民國108年8月28日,惟票據號碼:CH677442號之本票票面到期日記載為108年10月18日,聲請人顯無從於到期日前(108年8月28日)向相對人為該本票付款之提示,故請 陳明 上開票據號碼:CH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為何(須具體年、月、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