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秉峯 被上訴人即原告 科祿柏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彥彬 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彥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20日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係請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以在網路刊登民事判決書之方式回復被上訴人受侵害之名譽,業經本院為駁回之判決,是上訴人既未受不利判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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