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抗告人即被告 何秉峯 相對人即原告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彥彬 相對人即原告楊彥彬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2日之裁定(駁回抗告人即被告之上訴)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