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宏津選任辯護人翁晨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62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