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上訴人 蒯瑞蓮 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受送達之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該上訴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陳盈睿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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