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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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上訴人三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被上訴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
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