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林任富 桃園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7,074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李林秀嬌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起訴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李林秀嬌就
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571建號建物、嘉義市○○段○○○○○○○○○○○○號土地,於民國105年4月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登記等語。故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標的即上開不動產關於被告李林秀嬌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㈡查被告李林秀嬌就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
同段571建號建物、嘉義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各為4分之3、4分之3、96分之3、4分之3、96分之3,且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61.77㎡、54㎡、69㎡、58㎡,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14,800元、14,800元、14,800元等情,有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嘉義縣○○鄉○○段○○○○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61,200元乙情,亦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07年10月17日函文存卷足憑。是以,依被告就上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47,074元(61.77㎡×3/4×4,500+54㎡×3/96×14,800+69㎡×3/4×14,800+58㎡×3/96×14,800+161,200×3/4=1,147,0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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