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0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6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持有毒品之數量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淨重零點二五公克),係被告所持有並經本件所查獲之毒品,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26765號被告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段350號4樓之7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5年9月26日21時許,在台北市○○區○○○路○○○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臺北市政府員警當場盤檢,查獲其身上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1顆(淨重0.25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第二級毒品MDMA1顆(淨重0.25公克)及毒品初步鑑定報告單在卷,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檢察官林天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高心忻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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