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簡字第1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謝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旗簡字第14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
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
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
給付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