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摩曼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伍佰
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