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調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調補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丙○○、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