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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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字第5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上訴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收受本院臺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同年二月二十日屆滿,上訴人甲○○遲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