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張文炳
林貞雄 林世通
17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文進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各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附圖所載使用面積計算,上訴人張文炳部分核定為750,295元(650×1154.3=750,295;元以下4捨5入)、上訴人林貞雄部分核定為267,898元(650×412.15=267,898;元以下4捨5入)、上訴人林世通部分核定為708,117元(650×1089.41=708,117;元以下4捨5入)。故上訴人張文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上訴人林貞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林世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