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蔡坤榮 被告 林文顯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9號失火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