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壹仟零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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