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9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按發票日之記載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又關於發票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而非事實之記錄,故縱與真實之到期年月日不符,不影響本票之效力,故所記載之日,如為曆中所無者,應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本件本票(票號:CH119378、CH119380、CH1193
82、CH119385、CH119387)之發票日誤載為曆中所無之日,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59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6年1月31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1月31日│CH119377││├──┼───────┼─────────┼───────┼──────────┼────────┼──┤│002│96年2月28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3月1日│CH119378││├──┼───────┼─────────┼───────┼──────────┼────────┼──┤│003│96年3月31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3月31日│CH119379││├──┼───────┼─────────┼───────┼──────────┼────────┼──┤│004│96年4月30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5月1日│CH119380││├──┼───────┼─────────┼───────┼──────────┼────────┼──┤│005│96年5月31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5月31日│CH119381││├──┼───────┼─────────┼───────┼──────────┼────────┼──┤│006│96年6月30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7月1日│CH119382││├──┼───────┼─────────┼───────┼──────────┼────────┼──┤│007│96年7月31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7月31日│CH119383││├──┼───────┼─────────┼───────┼──────────┼────────┼──┤│008│96年8月31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8月31日│CH119384││├──┼───────┼─────────┼───────┼──────────┼────────┼──┤│009│96年9月30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10月1日│CH119385││├──┼───────┼─────────┼───────┼──────────┼────────┼──┤│010│96年10月31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10月31日│CH119386││├──┼───────┼─────────┼───────┼──────────┼────────┼──┤│011│96年11月30日│10,000元│視為未記載│96年12月1日│CH11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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